(2017)陕05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渭南耀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陕西供销集团光大农资有限公司、杨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耀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供销集团光大农资有限公司,杨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耀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供销集团光大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耀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陕西供销集团光大农资有限公司、杨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耀贤、被上诉人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莲、徐小燕及被上诉人杨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元,退还上诉人渭南耀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