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联谊纺织工贸公司、南通佳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南通市联谊纺织工贸公司,南通佳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941号之一原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7组。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联谊纺织工贸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城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泉。被告:南通佳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城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潇。本院审理原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联谊纺织工贸公司、南通佳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8.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738.5元,由原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