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敖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敖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敖某某2007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六盘水市XX区XX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人唐某某、腾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一)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敖某某任XX区XX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分管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唐某某挂靠六盘水XXXX公司和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地水库道路硬化工程、XXX镇XXX村、XXX村和月照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唐某某为了让敖某某在工程款拨付时及时签字,使其及时拿到工程款,同时也为了和敖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之后能得到更多的工程,分两次送给敖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某来到XX区XX路原办公楼敖某某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信封放进敖某某的办公桌抽屉内,并对敖某某说感谢其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敖某某推辞了一下就将这1万元收下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2、2008年3月份的一天,唐某某来到XX区XX路原办公楼敖某某办公室,给敖某某说感谢他的帮助,并拿出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黑色塑料袋放进敖某某的办公桌抽屉内,敖某某推辞了一下就将这2万元收下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二)2008年,滕某承接XXX镇X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被告人敖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及时签字认可,使得滕某顺利及时地拿到了工程款。滕某为了感谢敖某某的帮助,并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得到更多的工程,于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来到敖某某XX新区XX花园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盒月饼放在沙发上,将装有5万元(50元面值)现金的塑料袋放在沙发垫子下。滕某离开后,敖某某打开塑料袋发现5万元现金并将其收下。(三)2012年9月,钟山区XX镇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始招投标,被告人敖某某时任XX区XX局党组书记,陈某时任局长,敖某某与陈某商定由敖某某代管工程项目。李某某找到陈某,希望能得到XX区XX镇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陈某让其去找代管工程项目的敖某某。李某某找到敖某某后,敖同意其挂靠的黔西南州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做XX区XX镇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李某某得到该工程后为了感谢敖某某并想和敖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拿到更多的工程,送给敖某某1万元现金,又于2013年中秋节送给敖某某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来到XX新区XX花园敖某某家中,以拜年名义将一沓100元面值的1万元现金送给敖某某,敖某某推辞了一下就这1万元收下用于个人生活开销。2、2013年中秋节,李某某来到XX新区XX花园敖某某家中,以给敖某某孩子上大学需要电脑为名送给敖某某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敖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后交给其孩子使用。检察机关未提交涉案电脑价格鉴定意见书。(四)2009年,被告人敖某某时任XX区XX局党组书记、局长,邓某某承接XX区XX镇XX村、XX村、XX街道办事处XX村等饮水安全工程水处理设备供应。邓某某为了让敖某某及时签字,使其顺利及时拿到工程款,并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拿到更多的工程,分两次送给敖某某人民币3万元。1、2010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邓某某到XX区XX局找敖某某签字拨款,敖某某签完字后,邓某某趁其上卫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信封放到敖某某办公桌抽屉内后离开并于离开后告诉敖某某。敖某某将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邓某某到XX区XX局拨款时听说敖某某父亲因病在XX市XX医院住院,于是来到敖某某父亲住院的病房看望其父亲。敖某某送其离开时,在医院走廊里,邓某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档案袋递给了敖某某,敖某某收下后用于支付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及昆明期间的生活费用。(五)2011年,XX区XX水库和XXX水库矿产资源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杨某某挂靠的XX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XX分院中标。2012年春节前,敖某某父亲因病在XX市XX医院住院,杨某某为了让敖某某及时签字,让其顺利及时拿到工程款,也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拿到更多的工程,来到敖某某父亲住院的病房看望其父亲。敖某某送其离开时,在医院走廊里,杨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档案袋递给了敖某某,敖某某收下这2万元后用于支付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及昆明期间的生活费用。(六)2010年,XX区XX镇X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交由陈某挂靠的贵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陈某为了感谢敖某某在签字拨款时没有为难他,使其及时顺利拿到了工程款,并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以后拿到更多的工程,于2011年春节前,来到敖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敖某某0.5万元(信封包装,100元面值)。敖某某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七)2009年,罗某某挂靠的贵州省黔XX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中标六盘水市XX区2010年农村饮水项目(1000人以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敖某某,并为了让敖某某在拨付款时及时签字,使其顺利及时拿到工程款,于2010年春节前,来到敖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敖某某人民币1万元(信封包装,100元面值)。敖某某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八)2009年至2011年,马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敖某某将XX镇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交由其挂靠的XX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做,并为了在工程款拨付上及时签字,使其能顺利及时拿到工程款,分两次送给敖某某人民币2万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来到敖某某位于XX花园的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敖某某人民币1万元钱(100元面值),并对敖某某说希望能从他手里拿到工程做,敖某某收下这1万元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后马某某承接了XX镇XX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来到敖某某位于XX花园的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敖某某人民币1万元(1沓100元面值),敖某某收下这1万元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另查明:1、被告人敖某某向钟山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涉案赃款人民币18.3万元。2、2016年3月,钟山区纪委开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监察,经过对承建钟山区农村饮水工程的李某某、马某某的调查,发现马某某在2009年、2010年春节分别向敖某某行贿1万元。李某某在2013年春节,2013年8月向敖某某行贿1万元及1台笔记本电脑。敖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及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退赃凭证,中标通知书,各类工程项目承接书证,被告人敖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积极全额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17.5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太星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人民陪审员 卯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