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与赵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赵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晓敏,董事长。被告赵琨。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