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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琴与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琴,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079号原告:姚琴,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韩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燕,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姚琴与被告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琴的委托代理人韩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元,并自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0以来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全部借款均按月息2分计息,按月付息。截止2013年1月25日,原告分多次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共计借给被告本金368000元。截止2013年10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共计归还原告本金232000元。自双方发生借贷关系始直至2014年6月,被告持续以当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此后,被告不在付息。截止起诉之日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25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胡海燕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自2010以来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全部借款均按月息2分计息,按月付息。截止2013年1月25日,原告分多次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共计借给被告本金368000元。截止2013年10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共计归还原告本金232000元。尚欠本金136000元,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此后,被告不在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及相关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并自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息,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琴借款本金136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