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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3409XX强与唐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唐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409号原告:XX强,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唐翠连,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XX强与被告唐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XX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XX强已预交),由XX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