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培彦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彦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47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培彦,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安市。1983年8月,因抢劫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89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9年1月7日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培彦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培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1时许,李某2勇(已处理)与康某1有债务纠纷,便伙同冯某1(已处理)和李某1兵(已处理)以及被告人胡培彦、驾车来到成安县富康新城小区康某1的公司,以吃中午饭为由让康某1上到李某2勇的车上,后李某2勇伙同胡培彦、冯某1、李某1兵将康某1带到武安市由冯某1找的天外天宾馆内,冯某1将郭某(已处理)叫来负责看守康某1,胡培彦让康某1交出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并将康某1带到武安市临泉村里,最后由李某1兵提议,郭某等人又将康某1从临泉村带到李某1兵岳父家和胡培彦、李某1兵等人汇合后对康某1进行看守,限制康某1的人身自由,直到2016年1月22日早晨7时许康某1趁嫌疑人睡觉之际逃脱回到成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胡培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培彦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当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时许,同案犯李某2勇因与被害人康某1有债务纠纷便找到冯某1,再由冯某1找到被告人胡培彦及同案犯李某1兵,来到成安县富康新城小区康某1的公司,以吃中午饭为由让康某1上到李某2勇的车上,后李某2勇伙同胡培彦、冯某1、李某1兵将康某1带到武安市由冯某1找的天外天宾馆内,冯某1又找来郭某看守康某1,胡培彦让康某1交出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并将康某1带到武安市临泉村,最后由李某1兵提议,郭某等人又将康某1从临泉村带到李某1兵岳父家和胡培彦、李某1兵等人汇合后对康某1进行看守,限制康某1的人身自由,直到2016年1月22日早晨7时许康某1趁嫌疑人睡觉之际逃脱回到成安。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康某1陈述,2015年1月20日11时许,其在成安县富康新城小区工地的办公室时,李某2勇带着一个人来向其要账。其之前借过李某2勇五百万元,已经还了二百多万。李某2勇让其去向债主解释一下,其说先吃点饭吧,李某2勇就同意了。下楼后,李某2勇让其别开车了,其就坐在李某2勇车的副驾驶处,还有另外两个男子也上了车。经过饭店时,李某2勇没有停车,其问李某2勇为什么不停车,李某2勇锁上车门后说,让其先到邯郸和债主解释一下。后座的一个男子还吓唬其。到李建勇家在邯郸的小区楼下时,李某2勇下车了,另外三名男子下车后站在车的周围,不让其下车。一会儿,李某2勇下楼后说要账的回武安了,要带其去武安。其感觉李某2勇在骗其,就说既然要账地走了,其就先回去吧。后座三个人中的一个说,你不说清就不能回去。之后,其就被李某2勇带到了武安天外天宾馆,后来又说让其去债主家,路上其被后排的一个人没收了手机,快出市区时,又被后座一个人用棉衣蒙住了头,并说让其想想后果。之后其就被控制在一个房间内,那些人让其想办法还钱,还有其中一个人踢了其两脚。到晚上12点左右,一个头头男子说要换个暖和的地方,其又被带上车蒙住头,在路上其听到了警车响,车上一人说快点躲过去,咱们车上有东西。最后到了一个类似矿厂的地方,其说太冷了,找个背风的地方吧。就有人让其老实点,若不老实就把其扔到矿井里面,尸首都找不到。凌晨4点,其被蒙着头带下了山,来到了云驾岭村。这次其被七个人轮换着看,期间我上厕所也有人跟着,直到21日中午,其才吃上了饭。到晚上10点左右,李某2勇又带着三个人过来了,其中一人还恐吓其,那三人就出去后,李某2勇告诉其说,其兄弟已经打过来三百万了,但还不让其走,并让其与兄弟、会计分别打了电话,再准备钱,之后李某2勇就走了。一直到22时早晨7点,其说的拉肚子,趁着第三次上厕所时没有人跟着就跑了。2、同案犯李某2勇供述,2014年初其绍了一个朋友借给康某1一千万元。几天后其又陆续借给康某1五百万元。后来到了还钱时间,康某1一直还不上钱。2016年1月20号早,我给冯某1打电话,想让冯某1跟其一起去成安找康某1要钱,冯某1说还能带着二人,之后其开着车,一行四人到了成安康某1的公司,10点多到12点多时,康某1说要一起去吃点饭,因康某1车还没修好。其就让康某1坐到了车副驾驶处,冯某1和另外两个人坐在后座上。路过约定好的饭店时,其让康某1跟其回邯郸和债主见个面,康某1同意了。到邯郸后,其与冯某1商量去邯郸吧,冯某1同意了。其与冯某1一人开一车往武安走,路上冯某1让其去天外天宾馆,到宾馆后,冯某1开了两间房。14时许,与冯某1一起的两个人和康某1在一个房间内,其就给李某3打电话,说欠钱的人来了,因李某3喝了酒没法过来,就让其带康某1去李某3家。冯某1又叫了几个在外面混的人,过了一会儿来了个光头男子,说是跟武安郭某混的。其让强的在路上帮忙吓唬吓唬康某1,强的说没有问题。准备下楼时,冯某1带着的一个人把康某1手机给了其。下楼后,其开着车康某1坐在后排中间,强的和另外一人在后座夹着康某1去找李某3了。在往清化的路上,强的用皮夹克蒙住了康某1的头,还说了句什么其没有听清,之后四人到了临泉村李某3家。李某3让康某1赶紧还钱,康某1说正在想办法还。出来后,李某3和其说了会话,其才注意到强的带来了两人,让那两个年轻人看着康某1啊。康某1就和那几个人在屋里。下楼后我见李某3在屋里睡着了,因为其单位还要开会,就让李某1兵和强的说继续给康某1聊聊,别打他。下午四点多,康某1的弟弟问其康某1在哪里,晚上八点多,康某1的弟弟又打电话,问康某1在哪里。其就让康某1弟弟赶紧把欠的五百万元和利息都还了,康某1的弟弟说要和康某1说话,还说先还二百万,然后就挂了电话。其给冯某1、李某3打电话,都没有人接。到晚上11时,李某3打电话说康某1他们刚走,并称不知道去哪里了。第二天早晨9时左右,康某1弟弟打电话说,二百万已经打了过来,其问康某1弟弟剩下的钱怎么办,康某1弟弟说下午打来。下午一两点钟时,其收到一百万元。下午康某1的弟弟打来电话要和康某1通电话,其说真的没有和康某1在一起,还说下班后帮忙找一下康某1。其下班后找到冯某1和开始的两个男子,晚上八九点钟找到强某。坐着强子的车来到云驾岭村的一个四合院见到康某1。当时是强某的两个年轻人看着康某1。其对康某1说,你弟弟已经还了我三百万,你和你弟弟通个电话,然后再给你会计打个电话,让我会计跟你会计对账。康某1给他弟弟打了电话,并让他弟弟赶紧凑钱说清这个事,然后其就走了。1月22日不到6点,冯某1打电话说康某1跑了。1月23日其让其侄子和会计将手机还给了康某1。其是在康某1说出去吃饭时才产生控制康某1的想法的。其没有安排人打康某1,只是让强的吓唬一下康某1。3、同案犯冯某1供述,其是来投案自首的,2016年1月20日早,李某2勇让与他一起去成安找康某1要账。其就答应后,又联系李某1兵和胡培彦两个人,之后就开着车带着李某1兵和胡培彦到了邯郸市一个小区内见到了李某2勇。一行四人换乘李某2勇的车来到康某4的办公室。谈到中午12时,康某1说要一起出去吃点饭,之后康某1就上了李某2勇的车,康某1坐在副驾驶处,其与李某1兵、胡培彦坐在后座上。上车后,李某2勇对康某1说,先去邯郸吧,家里还有人等着要钱呢,康某1同意了。进了李某2勇小区后,李某2勇与其商量说,先去武安吧,其同意了。之后李某2勇就开着车带着康某1和李某1兵、胡培彦就去武安了,其开着自己的车。路上李某2勇给其打电话,其让李某2勇直接到天外天宾馆。之后其开了两间房,期间李某2勇出去了一趟,其就给强的打了个电话,叫强的过来看着康某1。一会儿后郭某带了两个男的过来了,其给郭某说有人欠咱钱,李某2勇就和强的聊天,具体说的什么记不清了。后来李某2勇说带着康某1去和清化一债主见面。接着李某2勇、李某1兵、胡培彦、郭某和郭某的两个朋友就带着康某1先走了,其随后到,在清化一个四合院内见到了李某2勇,李某2勇就带着其与郭某、李某1兵、胡培彦出去吃饭了,郭某的那两个朋友在那看着康某1。吃完饭后李某2勇说,单位有事就先走了,郭某就去四合院看着康某1了。其带着李某1兵、胡培彦回家了。夜里10点多,其问郭某谈得怎么样的,郭某让过去。其又给李某2勇打电话,李某2勇说单位有事过不去。李某1兵对其说,一直在清化那家也不是回事,要带康某1走。于是其就让郭某带康某1到李某1兵家,夜里11点多郭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带着康某1到了李某1兵家,其对康某1说,欠李某2勇的钱赶紧想办法还了,一直这样也不是个办法。康某1说,现在资金也转不开。然后其就和李某1兵、胡培彦就走了,郭某和他的两个朋友看着康某1。1月21日晚上7点多,郭某打电话说康某1想和李某2勇谈谈,其就转告了李某2勇,之后其与李某2勇就一起到李某1兵家见康某1,李某2勇和康某1在一起谈了约半小时,李某2勇出来后说,康某1家正凑钱呢。1月22日凌晨4时许,郭某告诉其,康某1跑了。6时许,其告诉了李某2勇,李某2勇说跑了就跑了吧。李某2勇欠其十万元,康某1欠李某2勇钱,之所以把康某1控制起来,就是为了让康某1还钱。4、同案犯李某1兵供述,其是来投案自首的,2012年5月份冯某1从其处借了五万元一直没有还。2016年1月20日9时许,冯某1给其打电话说去成安县要个账,说有人欠李某2勇几百万元,去把这个账要过来,就能还其钱,其同意了。其和冯某1、胡培彦三人开车来到丛台区的一个小区内,换上李某2勇的车就往成安走。路上李某2勇说,把欠钱的人带到武安看起来,让他还钱。11时许,李建勇和冯水亮一起进了成安小区一售楼部,其与胡培彦在门口等着。约40分钟后,李某2勇和冯某1还有一个陌生人就出来了。李某2勇开车带着我们往邯郸走,那陌生人坐在李某2勇车副驾驶处,其与冯某1、胡培彦三人在后排坐着。走了约七八分钟那陌生人说,就在这里吃饭吧。李某2勇说,还是回邯郸吧,然后就回到了邯郸。到邯郸后,冯某1开着自己的车走,李某2勇开车带着其他人往武安走,来到武安市天外天宾馆,一行五人进了四楼一客房,然后李某2勇、冯某1出去了,后来胡培彦也出去了。过了约20分钟,胡培彦要走了那陌生人的手机,又过了约10分钟,一个留着圆寸头年轻人进了房间,然后六人就出了宾馆,在宾馆门口还见到两个陌生的年轻人,之后乘坐李建亮的车来到了武安市清化村的一个两屋楼房处。下车后,发现从成安来的那个陌生人被圆寸头男子的外套给蒙上了。圆寸头的男子搀扶着陌生人进了院内,李某2勇对房主说,这就是欠的钱的。然后房主进了成安陌生人待的房间,房主出来后对李某2勇说,这不我对成安人说了,让他还你钱。然后我就出去找冯某1了。又过了约十几分钟,其与冯某1、李某2勇、圆寸头、胡培彦就出去吃饭了,吃饭的时候其提议晚上找个暖和的地方待着,于是商定晚上去云驾岭其岳父家。吃完饭后,圆寸头带着酒和饭去给看着成安人的三个小孩送去了,其与冯某1、胡培彦就回家了。到了晚上11点多,圆寸头一行人来到了云驾岭其岳父家。冯某1对圆寸头和三个小孩交代了一下,说晚上看好成安人,然后其与冯某1、胡培彦就睡了。第二天,其与冯某1、胡培彦回了武安,到了傍晚,冯某1对李某2勇说成安人要见他,李某2勇就和成安人在屋里谈,然后我们就回武安了。后一天的早上八点多,冯某1对其说那成安人跑了。5、同案犯郭某供述,2016年1月20日14时许,冯某2让我帮忙找个宾馆,之后冯某2说,让其去天外天宾馆。其就叫上王某2,王某2还带着豁牙、大头去了天外天宾馆。见到冯某2后,冯某2介绍其与李某2勇(老九)认识,一会儿后,冯某2又让其一起去清化。就由老九开着车带着其与另外三人去了清化,其中一人后来才知道叫康某1。17时许,几个人带着康某1去了清化二楼,李某2勇和户主、康某1三人在屋里说事,冯某2在外面对说,这个人叫康某1,从成安弄过来,是为了让他还欠李某2勇钱。后来,李某2勇带着其与冯某2、还有两个男的一块出去吃饭,王某2和豁牙、大头在那里看着康某1,吃完饭后李某2勇、冯某2和另外两个男的都走了。我和王某2、豁牙、大头四人在这户家里看着康某1,到晚上11时许。冯某2打电话让去云驾岭路口吧。到云驾岭一户人家,其与王某2、冯某2就走了,豁牙和大头两人看着康某1,1月21日14时许,其去给王某2他们送了点吃的就走了。1月22日早上6时许,王某2说人跑了,怎么跑了其也不清楚。6、证人康某2证言,2016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其得到消息其二哥康某1被人带走了。2016年1月20日中午12时许,武安市的李某2勇带着三个人去其二哥的公司,之后就没有回来,下午4时许给李某2勇打电话,李某2勇让准备钱,说钱到位了人就回去了。下午6时许李某2勇给了其一个账号,并让其问问公司会计欠多少钱,把欠款打过来就行了。其知道借过李某2勇500万元,100万元是二分五的利息,400万是三分的利息,说是三个月还是以康某1的名义借的。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至今也没有还清,前期陆续还了李某2勇200多万元,到昨天为止还欠本金约300万元,利息不知道怎么算。李某2勇今年以来一直不断的来要账,但一直没有发生冲突。7、证人莫某证言,昨天上午其和康某1都在公司,大约11时左右,李某2勇和一名男子来到公司,找其丈夫康某1要钱,后来康某1就让其回家了。到13时许其再给康某1打电话时便无人接听了,售楼部的人员对我说康某1的车在外面停车,但人没有在公司。17时许其给李某2勇打电话,李某2勇接到电话后给挂了。两年以前康某1从李某2勇处借了500万,中间陆续还了214万,今天中午给李某2勇转账200万,下午14时许转账100万。8、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1月20日11时许,其见武安的李某2勇开着一辆轿车带着三个男子来到其表弟康某1的公司门口,后来其就走了。14时许,其给康某1打电话,但康某1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后来我听说康某1找不到了。9、被害人康某1对被告人同案犯李某2勇、李某1兵、冯某1、郭某、犯罪嫌疑人王某2的辨认笔录。10、被害人康某1对被拘禁场所的辨认笔录。11、被告人胡培彦辨认同案犯李某1兵、冯某2(冯某1)、李某2勇,同案犯冯某1、李某1兵辨认被告人胡培彦笔录及照片。12、被告人胡培彦及同案犯李某2勇、李某1兵、冯某1、郭某对拘禁场所的辨认笔录。13、谅解书,被害人康某1对拘禁其的同案犯李某2勇及其家某、朋友表示谅解。14、刑事判决书。1989年11月14日胡培彦因犯抢劫罪被开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月7日胡培彦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15、抓获证明,被告人胡培彦于2016年11月1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16、被告人胡培彦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17、被告人胡培彦供述,2016年1月份,冯某1说有事找其,后来就在武安市内一马路边见了面,车上还有一个人开着车,后来才知道叫老九,老九说成安有人欠钱,让其帮忙把欠钱的人弄车上,别让人跑掉。11点左右,老九开车来到了成安一售楼部门口,后来老九跟冯某2一起进入售楼部,其与李某1兵在门口等着。中午12时左右,那个陌生人坐到老九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李某1兵、冯某2和其在老九车后排坐着,走了七八分钟,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那个人说在这里吃饭吧,老九说还是回邯郸吧,到邯郸老九家楼下,冯某2开着车走了,老九回画上带着三人继续往武安走,到达天外天宾馆后,见冯某2的车已经停到宾馆门口了,到宾馆后,老九让其把那个陌生人的手机给没收了,其拿到手机后就把手机给了老九,之后冯某2又叫来四个年轻人,然后几个人就出去宾馆了,老九开车,李某1兵坐在副驾驶,其与其中一个年轻人坐在车后座两连,成安带回来那人坐在中间,上车后,那个年轻人把外套蒙在了那个成安人的头上,之后就到了武安清化临泉村的一个二层楼房门口,老九下车后跟房主说话,那个年轻人把成安人带去了东边的一个房间里,其与冯某2、老九、李某1兵还有一个年轻人五人在清化路边的一个饭店吃饭了,冯某1与另外三个年轻人在楼上看着那个成安人。吃饭时李某1兵说他岳父刚去世,要把人带去云某他岳父家。下午六点左右,跟其一起吃饭的年轻人带着酒和饭云给成安那三个年轻人头饰去了,老九自己开车走了。其与李某1兵、冯某2三人开车到云驾岭李某1兵岳父家,晚上7时左右在人三人又回到临泉村给送了点烟、水、方便面和火腿肠,之后三人就回到武安。晚上11时多,看人的年轻人打电话说要去云驾岭,三人又开车来到云某李某1兵岳父家,到后就是凌晨二点多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其与冯某2、李某1兵离开了云驾岭,晚上9点多老九过来给那个成安人谈了一会,谈完后冯某2开着车带着其与老九、李某1兵走了,到武安市内老九下车走了,其与冯某2、李某1兵找了家足疗店睡了一觉,早晨三人就分开了,后来冯某2打电话说成安那人跑了,之后就没议论过这个事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培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培彦有前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培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