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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史坚兵、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史坚兵,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高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坚兵,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兴业路11号新河新村三区2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史坚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高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盐马南路碧水豪苑1幢3楼。法定代表人:史艳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名高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坚兵、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高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夏友粉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