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侯晓荣与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荣,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侯晓荣。被执行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624.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9676.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