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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9455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王永翔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王永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45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温州商区9幢21、23号。法定代表人钱学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桃花源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翔,总经理。被执���人王永翔,男,汉族,1959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59********,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房头**号***室。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王永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王永翔对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715号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的还款义务中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976元,由原告承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又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配电设施及电动门于2015年10月9日以3178576元拍卖成交,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拍卖成交之前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参与分配;经本院向各银行等单位调查���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控回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