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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47号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1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衡南县XT2***-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第A***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1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衡南县XT2***-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第A***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杨德新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