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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云与被上诉人马少文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云,马少文,邓云,马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云,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少文,男,回族,1974年7月7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大才乡人。上诉人邓云因与被上诉人马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连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2民初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云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其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建彩代理审判员  鞠素群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爱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