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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4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营者:陈春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想唱就唱飚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