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玉俊与肖倩梅、李建任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俊,肖倩梅,李建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崔玉俊,男,个体工商户,住瓜州。被执行人:肖倩梅,女,住瓜州。被执行人:李建任,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崔玉俊与被执行人肖倩梅、李建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66000元,诉讼费725元,执行费901元,合计6762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任向本院缴纳案件款5626元,剩余62000元未缴纳。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志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