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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恢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43968044。法定代表人苏志春。被执行人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组织机构代码:74102822X。法定代表人阮土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特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后宅路2号的房地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后宅路2号的房地产、机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整体资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更字第××、12××17、12601218、12××19、12601220、12××21号、杭房权证建改更字第××号;土地证号:12××67】(具体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