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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玲诉被告汪海、陈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汪海,陈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428号之一原告:高玲,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陈春光,女,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高玲与被告汪海、陈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海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吕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