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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孝荣与被执行人于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孝荣,于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0号申请人齐孝荣,男,汉族被执行人于秋侠,女,汉族申请人齐孝荣与被执行人于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秋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秋侠自觉履行案件款10000元,后冻结被执行人于秋侠工资卡,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