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6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玉伏,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0号。负责人:魏旭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杨玉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伏,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白静,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生,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秦皇岛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玉伏、白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 岳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旷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