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军与王泽峰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军,王泽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彭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广亮,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王泽峰,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彭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1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王泽峰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所收的押金20万元应不予退还。王泽峰诉称申请人应交付客房48间,实交付46间,申请人将8610、8612房租给彭震军使用,王泽峰是不同意的。申请人认为,王泽峰在当时租赁使用时就应当提出让彭震军清退后再入场,但是王泽峰让其居住了一年之久,应当视同王泽峰同意租给彭震军。在王泽峰提交的证据中,也明确注明了换锁为48把房门锁(包括8610和8612房),并且还收取了彭震军8610和8612的水电费,依据该行为,王泽峰事实上已经同意;依据申请人与王泽峰签订的《房屋承包合同》中第三条,承包金及支付方式:承包金每年伍拾万元一次性付清,押金贰拾万元。承包金每年在4月10日前十天付清,如有违约押金不退。王泽峰既不提前支付年租金,还拖欠申请人2015年度租金5万元。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向王泽峰发出了催告房租的通知,但其拒不履行义务。直到申请人诉至法院,王泽峰才于2016年6月2日将酒店返还给申请人。由于王泽峰存在违约事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20万押金。2、王泽峰应当赔偿申请人地毯和床上用品损失。酒店地毯和床上用品是王泽峰承包酒店时申请人新购置的,按照申请人与王泽峰签订的《房屋承包合同》第五条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3条约定,承包期内必须保管好甲方移交的酒店一切设施,照价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认为,王泽峰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再审。王泽峰提交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房屋承包合同》,并同时交付20万元押金。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10日前装修完毕,将48间客房全部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交付前被申请人发现六楼8610和8612两间客房被彭震军租用就及时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承诺一个月内在屋顶重新搭建两间简易房让彭震军搬过去。更换48把门锁更能证明被申请人是按合同约定将48间客房进行酒店经营。4月10日酒店开业后,被申请人缴纳大部分租金(已支付20万元押金、45万元租金),但申请人不守诚信,一直不将8610、8612两间房交付其使用,且彭震军还在客房内用液化气烧火做饭,给酒店安全、营业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苦于已交付给申请人65万元,为了减少损失才一直艰难经营下去。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与申请人解除合同,将酒店货物全部移交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字接收认可并有社区工作人员签字为证。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一房两租违约在先,造成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调查清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彭军主张王泽峰同意变更交付的客房为46间,其拖欠房租5万元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收取的押金20万元应不予退还的问题。根据彭军与王泽峰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承包合同》,彭军将位于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安置小区二期24栋的酒店出租给王泽峰经营,应移交一楼的酒店吧台及客房48间,每年租金50万元一次付清。彭军认为王泽峰更换了48间客房的门锁(含彭震军租住的8610、8612两间客房),同时收取了彭震军两间客房的水电费,据此认为王泽峰已经同意变更交付的客房数量为46间。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王泽峰向彭震军收取8610和8612两间客房的水电费和更换48间客房的门锁不能推定王泽峰与彭军就变更租赁客房的数量达成合意,故彭军称王泽峰事实上已经同意交付的客房数量为46间的主张不能成立。彭军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泽峰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彭军认为王泽峰交纳的租金20万元应转为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彭军主张王泽峰应当赔偿其地毯和床上用品损失的问题。彭军在原审中称地毯和床上用品均已损毁,王泽峰应当按照购入价格赔偿其地毯损失39125元和床上用品损失48000元。本院认为,彭军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王泽峰在承租酒店期间造成了地毯和床上用品损失之事实,也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情况,故其要求赔偿地毯和床上用品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彭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彭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 英审判员 何晓璐审判员 黄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斯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复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