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森、付军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森,付军儒,余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森,女,生于1962年3月2日,汉族,住唐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军儒,男,生于1984年11月2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桂莲,女,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住唐河县。再审申请人王森、付军儒与被申请人余桂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森、付军儒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付军儒与余桂莲之间无借贷关系,王森已偿还部分借款,原审判决还款错误。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对欠条的字迹进行鉴定,因被申请人不配合而未鉴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中已经查明,二申请人对付军儒给被申请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事实予以认可,仅称重新出具借条是无效行为,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理由成立。付军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更换借据时,应当预知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所称王森已偿还部分欠款,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王森书写的欠条长期由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对此样本不予认可,造成无法鉴定,故原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在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森、付军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森、付军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