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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存桂与被上诉人卢胜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存桂,卢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民终3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存桂,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卢胜,男,汉族。上诉人马存桂因与被上诉人卢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因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存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马存桂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一审法院不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属适用法律错误。卢胜辩称,自上诉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上诉人基本再没有打过牌,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马存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准予同卢胜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4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晓芳。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也能相互关心、包容,为了改善生活条件,被告听从原告建议,全家搬到原告娘家生活至今。原告心气高,希望被告能多挣钱养家,而被告能力平常,只以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工作之余还有玩牌嗜好,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起诉与被告离婚,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后原告离家出走,不与被告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应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生活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过了十余年的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也一向较好,双方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相反,原告长期外出不归,对家庭、丈夫、孩子关心不够,显属不妥。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已经不再玩牌,同时为了能给原告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承诺好好挣钱,保证三年内购买一套楼房。对被告的这些苦心,原告应当体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以家庭和孩子为重,珍惜建立这个家庭的来之不易,互敬互爱,齐心协力,一定能重新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存桂要求与被告卢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存桂负担。在二审期间,马存桂与卢胜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存桂与被上诉人卢胜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了十七年。在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齐心协力,同甘共苦,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好生活。近年,因双方在发生矛盾后均不能正确处理,使得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以上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审审理过程中,卢胜一再表示,今后一定改正缺点,关爱家人,夫妻共同和好生活。本院认为,只要卢胜改正缺点,多与马存桂沟通、交流,取得马存桂的谅解。同时,马存桂也能以宽容心态,抛弃前嫌,原谅卢胜的过错,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致力于平等、和谐、文明家庭的创建,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婚生女已临近大学毕业,其希望父母能够和好,一家三口幸福生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该多为子女考虑,齐心协力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稳定的家庭环境。鉴此,本院认为,马存桂与卢胜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积极消除不利夫妻感情的因素,增加沟通,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夫妻关系现状是可以改善的。本院希望马存桂与卢胜都能慎重正视婚姻、家庭和社会现实,相互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上诉人马存桂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存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小芸审 判 员  袁建银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