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执行人朱朝宏与李国合、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宏,李国合,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513号申请执行人朱朝宏,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国合,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高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朱朝宏与被执行人李国合、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已划拨被执行人高文银行存款19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民初字第6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