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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与年晓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年晓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670号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中央花园***#****号。经营者:张延胜,该商行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该商行员工。被告:年晓六,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与被告年晓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年晓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撤回对被告年晓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