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与年晓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年晓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670号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中央花园***#****号。经营者:张延胜,该商行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该商行员工。被告:年晓六,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与被告年晓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年晓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新城区百汇白酒商行撤回对被告年晓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