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08号原告:梁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号居民。被告:张某,性别:××,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居民。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任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爱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