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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08号原告:梁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号居民。被告:张某,性别:××,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居民。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任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爱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