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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58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理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4-28层。法定代表人:郭清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