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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宝泉、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泉,南辉,马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泉,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南辉,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马纯霞,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张宝泉与南辉、马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134.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辉、马纯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辉、马纯霞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