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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景有与被告李延平、张西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景有,李延平,张西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885号原告曲景有。被告李延平。被告张西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景有与被告李延平、张西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景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91元,原告负担291元。审 判 长  杨怀周审 判 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