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斯荻克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970号原告深圳市鸿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平。被告深圳市威斯荻克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鸿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9元,本院减半收取13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