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兆群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3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兆群,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陈兆群在申领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在2014年10月28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还款。被告人陈兆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邮政储蓄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后被告人陈兆群变换联系电话及住址,使得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至2015年3月份,陈兆群帐户欠款本金为人民币58121.19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陈兆群在北京市昌平区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该银行对被告人陈兆群是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兆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兆群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陈兆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申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后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于2014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2015年2月,陈兆群信用卡帐户欠款本金为人民币58121.19元,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其仍不归还欠款,且在未告知发卡银行的情况下变换联系电话及住址,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陈兆群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经济损失65000元,银行请求对陈兆群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王某证言,陈兆群申领信用卡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电话催收记录,催款信函、还款通知书,照片,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消费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兆群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兆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亲属已赔偿发卡银行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兆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陈兆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孙世宏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