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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曹鑫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鑫,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鑫认为被害人何某某瞪了自己一眼,遂邀约樊宇、朱棚、周润、彭友、“黑娃”、刘军、李彦、李夏媛、陶悦、向思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十八梯处,对范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三人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范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价值1539元的IPHONE5S手机一部被李彦强行拿走。2016年12月1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南岸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曹鑫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赃物照片等物证,户籍材料、病历材料等书证,证人彭友、周润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曹鑫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曹鑫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鑫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曹鑫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鑫因认为被害人何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瞪了自己一眼,遂邀约樊宇(已判决)并陆续纠集朱棚、周润、彭友、“黑娃”、刘军、李彦、李夏媛、陶悦、向思蒙(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何某某从本市渝中区较场口肯德基餐厅带到十八梯进行殴打。何某某的朋友范某某、陈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等人一同来到十八梯。之后,被告人曹鑫与周润、朱棚、樊宇等人围打何某某。范某某在劝阻时亦被樊宇、周润等人围打。李彦又以陈某打了电话报警为由,伙同李夏媛、陶悦、向思蒙抽打陈某数耳光,后李彦将陈某一部价值1539元的IPHONE5S手机强行拿走,并要求陈某次日中午之前交付200元才归还该手机。被告人曹鑫等人的殴打行为,致使范某某、何某某、陈某三人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范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根据所掌握的证据线索,于2016年12月16日在本市南岸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曹鑫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手机一部已被被害人陈某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伤情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领条、渝北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CT检查报告单、南山苹果商店统一票据、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朱棚、周润、彭友、李彦、李夏媛、向思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何某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曹鑫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鑫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价值1539元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梁修棋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