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彦虎与马月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虎,马月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170号原告:田彦虎,男,生于1976年6月4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月智,男,现年37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彦虎诉被告马月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彦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彦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彦虎负担。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