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仪与杨嘉辉、林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仪,杨嘉辉,林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996号原告:王仪,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嘉辉,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林丽莉(LIMLILY),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马来西亚人,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仪诉被告杨嘉辉、林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仪以和被告杨嘉辉、林丽莉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仪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原告王仪负担。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文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