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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刘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刘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64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行职工。被告:刘永平,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刘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刘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