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俊与李利敏、李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李长安,李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21号原告:刘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被告:李长安,男,生于1976年6月12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白勉峡镇双庙村*组。被告:李利敏(系李长安妻子),女,生于1977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堰口镇西河村*组。原告刘俊与被告李利敏、李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刘俊负担。审 判 长 张瑜廷人民陪审员 王华兴人民陪审员 周治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