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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3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谭伯成与潘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伯成,潘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548号之二原告:谭伯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潘冰冰,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伯成诉被告潘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伯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红书 记 员  柯松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