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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开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开友,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龙里县。因犯诈骗罪,2010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开友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开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在贵州省惠水县被告人何开友、刘姓男媒人(身份不详)、邓某(另案处理)、李某等人安排由陈某冒充石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冒充陈某的母亲,何开友、刘姓男媒人冒充媒人,邓某冒充陈某的表姐,同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邓坊村道里组村民被害人高某相亲,以婚姻诈骗的形式共同骗取礼金及媒人钱108800元整。次日,陈某随同高某到江西省抚州市生活。同年4月7日凌晨,李某包车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将陈某接回贵州省。事后,何开友从共同骗取礼金及媒人钱108800元中分得1万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李某、石某、邓某、蒲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开友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开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婚姻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10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开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开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被害人高某等一行四人前往贵州省平塘县相亲未果,后在一刘姓男媒人(身份不详)的带领下找到当地的媒人��告人何开友,欲至贵州省惠水县相亲。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何开友、刘姓媒人(身份不详)、邓某(另案处理)、李某(已判决)等人介绍陈某(已起诉)冒充石某(已判决)与高某相亲,以相亲结婚为名的方式骗取礼金及媒人钱108800元整。其中陈某冒用石某的身份信息与受害人高某相亲,石某(已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由陈某使用,李某冒充陈某的母亲。次日,高某通过其妹账户汇款98000元至李某账户,另支付现金10800元给李某、刘姓媒人,陈某随同高某回江西抚州生活。同年4月7日凌晨,李某等人从贵州惠水包车至江西抚州腾桥镇,陈某乘被害人高某熟睡之机逃出后,与李某回到贵州。事后,何开友从共同骗取礼金及媒人钱108800元中分得1万元。2016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何开友因网上追逃��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鑫荣旅馆被三都县公安局三合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16年10月25日临时寄押于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看守所。另查,2010年11月24日,何开友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0年6月9日至2011年6月8日,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及临时寄押证明证实:网上追逃犯何开友于2016年10月24日在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鑫荣旅馆被三都县公安局三合派出所抓获归案,10月25日起被刑事拘留至11月1日被关押于三都县看守所。(2)截图2张证实:李某在贵州省惠水县邮政银行取钱经过。(3)证据清单、邮政储蓄卡卡号62×××48复印件、石某身份证复印件、高某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高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自称为石某的女子遗留在家的身份证原件一张、储蓄卡一张以及户名为高某一本通交易明细一份。显示2016年3月16日该账户两次汇款共计9.8万元至李某账户。(4)《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2012年6月26日罗某与石某在惠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8日离婚。(5)李某惠水县惠明路支行活期账户62×××73交易明细单证实:2016-3-16收到两笔汇款均为49000元共98000元。(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开友系1965年7月30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2010)惠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何开友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2010年6月9日至2011年6月8日,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8)辨认笔录证实:高某辨认出自称为石某的女子即陈某和李某。邓某辨认出被告人何开友。蒲某辨认出被告人何开友。陈某辨认出涉案的石某、李某、邓某、何开友、高某。李某辨认出涉案的高某、陈某、何开友。石某辨认出涉案陈某、李某。何开友辨认出涉案陈某、李某、邓某、高某。(9)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刑初370号、(2016)赣1002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判决情况: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被害人高某证实:其被贵州惠水县自称石某的女子及自称石某母亲的李某等人以骗婚的形式骗取钱财108800元。3、证人邓某证实:我外甥高某快30岁了未婚,听同村的邓坊媒人邓某2说贵州女的待嫁的多,且便宜,我们就同邓坊媒人邓某2、蒲某(贵州人、早几年嫁到邓坊)四个人一起到贵州帮高某相亲,后来被自称是石某的妇女以骗婚的方式诈骗了100800元礼金钱。4、证人蒲某证实:我是前几年从贵州嫁到腾桥邓坊来的。我和高某、邓某、媒人邓某2共四人去贵州帮高某相亲。我们2016年3月12日下午到的贵州省平塘县,在媒人拐子、刘姓媒人的联系下,陆陆续续见了四、五个女的,当时都不满意未成功。后来就在刘姓媒人的带领下到了惠水县,在当地媒人何姓媒人的介绍下(何开友),见到了自称是石某表姐的妇女,与石某见了面。后到石某母亲李某家中协商礼金等事宜,在2016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男方通过平塘当地的邮政银行将礼金钱98000元汇到了李某的银行账号上,加上2800元现金、共计支付了100800元礼金钱,另外高某的舅舅邓某给刘姓媒人现金8000元。后来我们四个人就带着石某回到了江西。石某一共呆了20来天就逃跑了,现在无法联系上。5、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左右,石某打电��给我说要帮我介绍男朋友,说男方是一个叫“小高”的江西人,我就同意了,第二天石某就打电话给说小高已经从江西过来了,我就去了石某给我说的那个地方找石某,到了之后除了石某在场之外还有一个女人也在场,我不知道叫什名字,石某称呼她为大姐,石某和那位大姐就说让我用石某的身份证去相亲,她们说我的年纪太大了,如果用我自己本人的身份证怕对方不答应,所以我就用了石某的身份证,没过多久那个叫小高的人就来与我见了面,那天过后小高就给那个叫“大姐”的人的卡上打了十万元钱,大姐给了我和石某各一千元,没过多久我就和小高一起去了小高江西的家中,我在小高家住了大概半个月左右,大姐就到江西悄悄把我就回来了我们一行8人一起到李某家,短头发的表姐就让我叫李某妈妈,并叫我到了我家帮你妈妈(指李���)切下菜做点事,我就叫了李某妈妈,并帮忙做了些家务。2016年3月16日晚上我们就到了江西籍“小高”家中,在小高家中,我一直是以石某的假名字和小高过生活,小高的舅舅就打我电话给我妈妈(指李某),叫李某将户口本寄过来,让小高和我打结婚证,我知道我使用石某的身份信息,她并没有离婚,打不到结婚证,李某就谎称户口本不在家中,小高的舅舅就怀疑我是诈骗,所以我每天就担心受怕,李某就说开车到江西来接我,在江西呆了半个月左右,李登就包了一辆面包车到了江西,2016年4月7日凌晨,乘小高熟睡的时候,我就偷偷从小高家中溜出来与李某碰面后,坐面包车回贵州了。6、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实:在2016年3月15日下午,一贵州籍女子刘某打我电话告诉我有个江西表妹几个人会到我家吃饭,并告诉我让我在家做好饭菜等她们人过来,到下午六点钟快黑的时候,他们一共来了8个人,分别是,贵州籍的有2个男的,2个女的,其中有姓和的男子,江西籍的有3个男子的和1个女的,1名女的是贵州人,饭桌上听她讲她是贵州人后嫁至江西,刘某没来。贵州籍一女的告诉我叫我不要管事,只负责做饭。在饭桌上贵州籍女子让“小香”喊我妈妈,贵州籍女子在我家喊我叫大姐,何姓男子叫我小李妹,在吃饭前,礼金钱,媒人钱都谈好了,共100800元,后在饭桌上大家就闲聊。我和小香分本就不是母女关系,小香喊我妈妈我也应下了。是贵州籍女子让我以小香妈妈的身份参与江西籍受害人于某假相亲的。江西人中那个贵州籍嫁至江西的女子用贵州方言问过我小香的一些情况,贵州籍女子连忙劝住我要我不要讲。江西籍受害人分别分两次转账49000元共98000到我的邮政银行账户上,2800元是以现金形式交到我手上的,是谁给我我手上的我不清楚。在2016年3月16日上午9点的样子,在惠水县城宏发宾馆房间里,江西籍受害人和我本人商量支付方式,最后谈好在宾馆房间给我2800元现金,交到手上,其余98000元,由江西籍受害人到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到我的邮政账户上。我后来在惠水县邮政储蓄银行商贸街支局、县府路两个窗口每次均取了4万现金。当天上午11时左右,刘某到了宏发宾馆,告诉我让我去取钱,并告诉我分配方案:给贵州籍女子1万元,何姓男子2万元,小香5万元,刘某20800元,其中49000元是小香的一个男性朋友拿去的,这个男子就是我的在惠水县邮政储蓄银行县府路支局大厅取钱的,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他,在我去银行取钱的过程中,贵州籍黄头发女子、何姓男子、刘某等人就跟着我去取钱,在他们分别拿到钱后,��各自离开了。在取钱当天,刘某答应我会给我3000元钱作为我的报酬。我记得2016年3月16日在惠水县宾馆何姓男子也跟我讲过“我总共要2万元块钱就行,其他的钱我不管”。同时他对我讲过让我放心,3000块会给我的。何姓男子的2万元在3月16日当天我取钱出来后就给他了。2016年4月3日晚上21点多,我打过何姓男子电话告诉他小香打电话告诉我让我想办法去接她,说江西籍受害人已经报到派出所去了,他们准备来关我。何姓男子在电话中告诉我:“我最近这段时间没空,你去接,我转1万块钱给你作为包车的钱及全部费用”。刘某就安排一辆贵州面包车及两个驾驶员并联系一个叫燕子的贵州籍女的,4月6日到了抚州,凌晨时候燕子就一个人包车去接小香,等了4月7日凌晨1、2时许,燕子接到小香到了旅馆,我们一行5人就会贵州去了。1万元费用是何姓男子转账给我的,全部用于接小香花光了。7、同案犯石某的供述证实:我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给了一个叫小香(全名不知道)的女子使用。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就是小香和江西籍男子见面假相亲的那天。小香之前和我是同在惠水县一足疗店里上班的同事,她和我都是足技师,在她和江西一男子假相亲的当天,她跟我讲让我将身份证给她用,她回来之后就还给我。她的长相和我的长相比较相像。小香、姐姐(姓名不知道)、刘哥这几个人我都认识,他们三个人合伙专门做骗婚的事,他们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行骗的:小香为假相亲的年轻女子,姐姐假作为小香的母亲,刘哥作为媒人,他们设好这三种假身份,由刘哥物色待结婚的年轻男子作为行骗对象,小香为假相亲的年轻女子与被行骗的男子假相亲,姐姐假作为��香的母亲参与假相亲。2016年3月的一天,也就是小香和江西男子见面假相亲的那天,小香、姐姐、刘哥在姐姐惠水县城租住的房子商量安排假相亲的时候,当时刘哥已经物色好了一名江西的年轻男子,且该男子已经到了惠水,他们三人就准备按照设好的三种身份在中午的时候与江西的年轻男子见面。我当时也在,知道他们是在谈论借假结婚骗取江西男子钱财的事,小香问我要身份证,我就直接给了她。我当时心存侥幸,贪图小利,相信小香从江西逃回来会给我1000元作为报酬。我交给小香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属实。8、被告人何开友供述证实:我伙同贵州惠水县小李妹、杨某、兰妹、陈某,通过介绍陈某给江西籍受害人小高,骗取彩礼钱100800元。陈某是假相亲的女子、小李妹假作为陈某的母亲、杨某假装成陈某的表姐,老刘、兰妹和我三人作为女方媒人。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平塘县的老刘打电话问我是否有女孩子介绍给江西籍相亲男子,我就联系了惠水县城的小李妹、兰妹她们,兰妹告诉我有一个适龄的女子,我就回话给老刘称这边有个女孩子,可以过来。第二天(3月15日)上午老刘就带着江西籍男子小高及随行的两男一女到了贵州惠水,我与他们会面后就和老刘两人带着江西过来的三男一女一起到了贵州惠水街上兰妹租住的房子里吃中午饭。到了兰妹家,兰妹、陈某、小石妹三人在等我们,饭桌上询问小高、陈某是否中意对方,两个年轻人都表示中意对方。吃饭中途我接到小李妹的电话,询问他们是否看中对方,我说看中了,然后小李妹就让我安排江西籍四人陈某他们到她家吃饭。按照当地的风俗,我就让小高他们买了点肉、酒、塘、水果四样,一��八人到小李妹家吃晚饭,在吃饭过程中,陈某称呼小李妹为母亲、吃饭的时候分两桌,小李妹、杨某、陈某她们与对方谈礼金钱,我坐在另一桌吃饭,饭后她们告诉我谈话礼金钱是100800元,然后我们一行8人就回到旅馆休息。3月16日江西籍受害人在惠水县县城邮政银行柜台转账98000元及2800元现金共计100800元后,陈某一人同江西籍四人乘坐飞机去了江西。4月7日陈某从小高家逃回了惠水县。诈骗了100800元的礼金钱。我得到了一万元。是小李妹分配的,她告诉我给老刘1万、杨某9千元、小石妹1千元、陈某5万元、给了兰妹一部分后(具体多少不清楚),剩下的钱就都是小李妹的。小李妹与陈某她们不是母女关系。3月16日江西籍受害人小高付完礼金钱,在宏发宾馆我跟陈某讲让她在江西最多呆一个月,然后我们就会安排人将她从江西接回贵州来,跟陈某讲这些话,也是让陈某放心,让她和江西人去江西,要不然的话陈某也不会这么轻易就答应去江西。我后来得知是小李妹包面包车到江西将陈某接回贵州的。我也是贪图钱财,我现在后悔了,认识到我已经犯罪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开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之以虚假相亲结婚方式,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0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诈骗犯罪当中,被告人何开友作用积极,系主犯。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何开友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开友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开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开友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超凡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