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委与刘国林、陈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委,刘国林,陈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520-1号原告雷委,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国林,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响,女,现年4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国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委与被告刘国林、陈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国林、陈响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雷委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国林、陈响价值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