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赫章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赫章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08号原告:罗某,男,2009年3月2日生,彝族,住赫章县,。法定代理人:龙某,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赫章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新客车站二楼。法定代表人:顾晓坤,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某诉被告赫章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处理,原告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赫章县黔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远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