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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721号原告: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海华名园法定代表人:陈鹏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某,男,汉族,现住河津市。原告: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津市银谷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天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杨凯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