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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在文水县下曲镇南齐村,向潘某购买了1600kg的晋牌深井海藻碘盐,并在其经营的剑华商行以零售和批发的方式予以销售,累计销售944kg,剩余32大袋(20kg/袋)及40小袋(0.4kg/袋)予以扣押。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深井海藻碘盐为不合格产品。在山西省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而被人群长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在文水县下曲镇南齐村,向潘某购买了1600kg的晋牌深井海藻碘盐,并在其经营的剑华商行以零售和批发的方式予以销售,累计销售944kg,剩余32大袋(20kg/袋)及40小袋(0.4kg/袋)予以扣押。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深井海藻碘盐为不合格产品。在山西省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而被人群长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武某证明:我门市2016年10月18日近期采购的盐都是我老公赵某甲负责的,这些盐温泉两家、温泉大桥那里写有“二宁子”批发部卖了5袋、温泉正街的一家卖粮油的买了10袋,柳湾正街后面搞批发的王某买了几十袋,按55元卖的;桃红坡燕生批发部卖了三四十袋,按55元卖的,剩下的零卖了三、四袋。温泉的是按60元卖的,都是现金结算。食药监局对我们进行过培训,正规渠道是盐业公司进购。证人赵某乙证明:我家的剑华商行销售的盐是白色的大包装袋,上面写的晋盐,每大袋里面装的大概四十小袋。我一个人往柳湾矿后面的一门市送了30袋,门市名字记不清楚了,对方都付了款。证人梁某证明:2016年10月初,因为温泉乡有选矿厂变压器需要低价盐,我就联系了赵某甲,他给我把盐送到温泉,送了三袋,每袋20公斤,一袋65元,当场给了他现金195元。这些盐我准备卖给选矿厂,后因为选矿厂的建设出了问题,选矿厂一直没有取货,赵某甲就拉走了,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钱。我不知道他的盐有问题,只知道是低价盐,不是供人食用的。潘某供述:2016年5、6月份,我从山西省汾阳市冀村一个叫小李子的人那里进购他的盐,这些盐一半是他们已经包装好的,一半是大编织袋包装的散盐,进购回来后由我自己进行包装,包装袋是我从文水县刘胡兰镇购买的,包装袋就是“晋牌深井海藻碘盐”的小袋和白色大编织袋,上面印证“20kg”的字样,和盐业公司正规盐的包装基本一样,包装好后我再进行销售。山西省孝义市一个加工醋的人从我这里拿过30编织袋盐,是在2016年10月初卖的,我就只卖给过他这30编织袋盐,没有卖过其它盐。孝义市的这个人自己开的银灰色面包车,跟我在文水县二环路一个加油站进行交易的,我把盐从我车上搬到他车后,他当面给了我900元。我没有向对方介绍过所销售盐的具体情况,但是价格这么低,我们都清楚我卖的盐是有问题的。当时交易盐的时候,他落下了文件,过了三四天他过来问我取,同时他又问我要进购30袋盐,我没有那么多就没有答应。第二次在2016年10月5、6日左右,他又购买了50编织袋盐,每袋售价33元,共给了我1650元。王某供述:2014年10月份,我在孝义市阳泉曲镇吕居堡村口西50米小二楼开了侯小批发部,我是批发部的负责人。2016年10月份左右,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回来一批盐,价格便宜,我问他盐是否有问题,能否供人食用,他说没问题,他们自己就吃了。然后我就向他订购了20编织袋,每袋20公斤,内装50小袋,外包装和我从孝义市盐务管理局进购的正规食用盐都一模一样。过了几天他给我送来30编织袋,进购的价格是65元/编织袋,支付了他1950元,销售期间赵某甲又向我借走7、8袋他卖给我的低价盐,没有付款。赵某甲跟我说,他销售的低价盐不含碘,其它的跟盐业公司销售的盐差不多,吃不坏人,这些盐没有检验合格报告。吕梁市盐务管理局文件证实:吕梁市盐务管理局委托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山西省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而被人群长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从赵某甲门市中扣押的食盐中检测,其中碘为小于1mg/kg,氰化钠为98.8%,亚铁氰化钾为1.2mg/kg,经以上三项指标不合格。山西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文件证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高碘地区/病区实施停供碘盐措施的通知,附全省高碘地区分布名单显示,孝义市高碘地区为大孝堡、振兴。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到案经过。孝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赵某甲处扣押32大袋及40小袋食用盐;从王某处扣押2大袋及103小袋食用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并附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甲的一贯表现、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孝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函,被告人赵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赵某甲从宽处罚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苏 斌审 判 员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高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