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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仙与蔡慧敏、苏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仙,蔡慧敏,苏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79号原告:王建仙,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慧敏,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苏文斌,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建仙与被告蔡慧敏、苏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王建仙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仙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莉 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