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鑫荣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于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鑫荣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97号原告:大连鑫荣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台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长青。原告大连鑫荣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鑫荣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鑫荣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智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