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654郦晨与周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晨,周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54号原告:郦晨,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被告:周锁平,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郦晨与被告周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郦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郦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郦晨承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