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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654郦晨与周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晨,周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54号原告:郦晨,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被告:周锁平,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郦晨与被告周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郦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郦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郦晨承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