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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宝鑫与苏连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鑫,苏连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410号原告:黄宝鑫,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苏连惠,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黄宝鑫与被告苏连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宝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宝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