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秀芬与郑迎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芬,郑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15日,甘肃靖远煤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靖煤公司印刷小区。被执行人郑迎贤,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红艺村郑迎贤废品收购站。申请执行人朱秀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依法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