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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王书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民,王书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807号原告:张伟民。被告:王书聚。原告张伟民诉被告王书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9000元及利息;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3日,被告王书聚借原告5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王书聚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原告张伟民向被告王书聚定做设备,并支付给被告15000元定金,但被告并未生产出设备,也没有将定金退还给原告。2016年1月13日,被告王书聚向原告借款44000元,因为被告既没有给原告设备,也未退还原告定金15000元,就将该15000元也作为借款借给被告使用,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9000元的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伟民现金伍万玖仟元整(¥59000元),含定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人:王书聚,41282219801020117X,2016.元.13”。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张伟民与被告王书聚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借款时偿还原告,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时拒不偿还,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张伟民要求被告王书聚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王书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张伟民请求被告王书聚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伟民借款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书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