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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永钦与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钦,王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30号原告王永钦,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瑞明,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永钦与被告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钦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池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