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永钦与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钦,王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30号原告王永钦,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瑞明,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永钦与被告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钦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池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