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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与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王培进,唐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186号原告:徐自贵,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李国翠,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徐柏林,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王培进,男,40岁,汉族。被告:唐福全,男,53岁,汉族。原告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与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自贵、李国翠、徐柏林负担。审判员  胡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