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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东成与李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成,李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居民。被执行人:李谓,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张东成与李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谓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城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