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琼瑶、刘大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瑶,刘大根,余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吴琼瑶,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大根,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余成敏,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大根在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